在诉讼中,原告金家渡公司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胡**、周**支付租金54000元、物业费3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金家渡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杭州金家渡综合市场营业房及摊位出租协议》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金家渡公司与被告胡**、周**存在租赁关系以及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的事实;
2、2016年12月9日租金结算单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胡**、周**应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的事实。
被告胡**答辩称:关于租期,虽然合同约定租期在2015年1月15日到期,但到期后,被告胡**仍一直承租摊位,原告金家渡公司却不再续签合同,直至2017年8月20日被告胡**腾空搬离市场,而摊位腾空时,被告胡**、周**通知原告金家渡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来办理交接,但纪**并不到场,所以租金并未经结算,但大部分租金已支付,所欠租金并不多。至于物业费,2016年底至2017...(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