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蒋**、张**、被告张**、孟**的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8月28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孟**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79.82元;其中保险公...(本文书还有3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