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家渡公司)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家渡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家渡公司起诉称:2015年1月1日,原告金家渡公司将余杭区金家渡综合市场**楼**号门面(摊位)及负**楼2个冷库租赁给被告李**经营,双方约定门面租金为110000元/年,单个冷库租金为18000元/年。被告李**承租后因经营需要,在金家渡综合市场**楼**号门面前又自行建造了一鱼池。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李**拖欠租金共计200000元(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门面租金110000元,一冷库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租金54000元,另一冷库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租金36000元,合计200000元)。为此,现原告金家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本文书还有4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