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医疗费2803.98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3645.6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5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43949.5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日17时30分,被告骑电动三轮车,在***小区内行驶时,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因被告破坏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区分。后原告父母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