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孔**在经营xx公司期间,先后成立xx分公司、xx分公司,分别由被告人潘**、黄**负责管理,并指使公司业务员郭**、罗**、杨*等人以办理信用卡、贷款业务时需要刷信用流水为名,骗得客户办理银行储蓄卡后交予公司,业务员从中获取提成。之后,xx公司共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308张;潘**负责管理的xx分公司共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260张,其中189张交予孔**;黄**负责管理的xx分公司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66张交予孔**(包括孔**办理的6张)。
被告...(本文书还有9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