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汽配货款10237元,并自2018年5月9日起以302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773.9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合肥市瑶海区经营一家汽配商行,主要为汽车配件批零兼营。被告经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原告一直委托被告代收相关的汽配货款。2018年5月9日,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代收的汽配货款,被告无法偿还欠款。经双方核算,被告给原告出...(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