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韵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屹公司)与被告上海西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韵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被告上海西陇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韵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5423520元,并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56%向原告赔偿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损失金额为:5423520×6.56%÷365×2363=2303328.8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始,原告向被告采购硼酸及五水硼砂,用于转卖。双方交易方式为:每单交易分别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产品名称、数量、购买价格、交货时间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款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全额货款的3-8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发货。前几笔交易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1年8月29日、2011年9月5日,原、被告又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xly*******、xly*******、xly*******),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五水硼砂,数量共1161.6吨,价款共计54235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5423520元承兑汇票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货款,并要求被告将货物直接发给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后原告向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催讨货款时被告知其并未收到货物。因被告未履行发货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货款,但被告拒不返还。2013年3月15日,原告无奈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合同的履行与阳**合同诈骗案有关联,现公安机关已对阳**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本文书还有8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