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诉被告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一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一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讷河市讷河镇畜牧场(以下简称讷河镇畜牧场)与被告签订的《转让承包草原合同书》;2、要求被告立即迁出湿地;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3月29日,刘*辉把从原讷河镇畜牧场(现已并入原告)承包来的草原若干亩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期限为22年,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现该草原已于2007年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列入湿地名录,该区域内...(本文书还有1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