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该案件的案由变更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原告保险赔偿金(残疾赔偿费用、意外医疗费用)4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以原告之母初连芝为投保人,原告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学生、幼儿安康保险”,保险单注明残疾给付30,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21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10月19日,原告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造成左骨干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0日,共花去医...(本文书还有3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