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华**。
被告王**。
原告董**、董**诉被告华*、华**、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兼原告董**法定代理人)及其与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华*及委托代理人陈*、袁*王*,被告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董**诉称:原告董**系原告董**与被告华*婚生女。2013年9月17日,法院判决原告董**与被告华*离婚,原告董**随原告董**共同生活。2013年1月13日,被告华**就上海市南区街**弄xxx号底层前厢房(下简称“系争房屋”)动迁,与相关部门签订了《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董**作为胎儿被认定为居住保障对象,原告董**与被告华*共同安置于鲁汇地块a块**幢东单元**室房屋,被告华**与被告王**被认定为居住保障对象。由于在原告董**与被告华*的离婚诉讼中,未对系争房屋中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被告华*动迁款份额予以处理,且原告董**随原告董**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1、依法分割系...(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