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诉称,2001年3月27日,原、被告在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9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熊绍明。2012年6月间,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已调解离婚,婚生子随被告黄**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有房屋**栋(**层半,另有地下室),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能分割。此后,原告要求分割房产,被告表示拒绝。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房屋评估价84万元的一半。
被告黄**辩称,首先,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茶庵路**号房屋,是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共同财产,对...(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