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官宏霞与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第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宏霞委托代理人陈**、张**,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第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曹**,第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均到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宏霞诉称,2002年8月27日原告从第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置了沈河区西顺城街**号.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2006年该房屋分户供暖时,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第二分公司拒绝为原告分户供暖,理由是该处房屋售出给原告前第二人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95年度至99年度该房空置时的采暖费59861元。原告提出此笔采暖费与原告无关,但被告沈阳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第二分公司以...(本文书还有3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