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诉被告闫****房***房**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霍园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闫****房***房**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房**当庭提出对原告石**因外伤所造成的用药合理性及住院期限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征求原告石**意见后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诉称:2014年3月23日上午**房**、张兰英夫妻带着儿媳闫**、孙*房*无故来到石**家滋事。闫****房*母女对石**实施殴打,先是闫**手持砖块猛砸石**头部,石**受伤倒地后,紧接着房*又持木棍抽打石**腰部,致石**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腰椎滑脱、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l2椎体骨折、上呼吸道感染”。伤情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微伤。后经...(本文书还有3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