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盛*、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我与张*自2008年即是同事关系,2011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彼此之间互相了解不够,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吵闹打骂,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和我一直居住在我父母家中。张*有严重洁癖,我及父母都忍让着张*,但张*不懂得尊重我,更不懂得尊重我父母,经常对我和父母采取冷暴力,不愿与我父母讲话也不愿意和我父母在一张餐桌上吃饭,张*的冷暴力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