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李**、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美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美兰诉称:被告李**于2012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后,于6月26日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时承诺剩余借款于6月30日偿还。但被告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尹**辩称:被告对原告和被告李**之间的债务不清楚,且二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开始分居并已离婚,期间被告没有用过李**一分钱,因此李*跟的债务于己无关;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李**支付借款40万元。综上,请...(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