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宁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宁*(梅)决字(2013)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原告唐**诉称:本人因征地被侵权,依法依程序上访,问题至今未解决。2013年11月3日进京上访,并于2013年11月8日到国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土部要求我到星期一来拿结果,次日来天安门玩,被北京市天安门公安分局拦住,把我带到派出所再送到马家楼,最后送到久敬庄,后被当地乡政府罗*长、村妇女主任卢玉英、民警王*...(本文书还有3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