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银民终字第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将海山、被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于2005年1月9日登记结婚。我们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愿意务农,嫌弃农家生活,婚后20多天便私自离家出走到银川,经我多次劝说,被告坚决不回农村。为了维持我们的婚姻,我不顾父母反对在银川租住了三年,...(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