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岳**、原审被告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建设村委会(以下简称建设村委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3)扎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被上诉人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建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1999年,岳**的哥哥岳某某外出打工,将自有房屋交岳**管理。岳**搬至岳某某家居住,将自有房屋闲置。时任建设村委会书记李*某将岳**房屋交给赵**之父赵*一家居住,理由为岳**的房子抵顶岳某某尾欠建设村委会的欠款。后赵*家房屋因已成危房被建设村委会推掉,赵**与其父赵*一家一直共同居住岳**的房屋至今。岳**因向建设村委会及赵**索要房屋未...(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