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称:中银保险)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银保险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冀a******号重型货车为原告李**所有,2014年4月9日11时30分,张某某驾驶该车在元氏县常山路与西环交叉处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意外挂断了高压线,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车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给付受损方损失赔偿款10160元,并承担了鉴定费570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应按保险合同对原告损失进理赔,但被告拒绝赔偿。现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银保险赔偿原告1016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中银保险辩称...(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