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王**、王**为托克托克托县五申镇南夭子村村民,王**系王**的侄子。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王**全家六口人承包了27.3亩耕地(详见《五申镇土地承包合同书附表摘录》)。2000年,王**因年老,儿子在外打工,不能耕种土地,便将该承包地中的24.3亩承包地退还了村委会,王**的承包的耕地共有10块地,自己留下了两块耕地共3亩(下井台1.8亩,中官司1.2亩)。当时由于王**退还村委会的承包地仍需交纳农业税费,村委会从2000年开始将该24.3亩承包地交由王**耕种,该24.3亩承包地的农业税费也由王**负担。王**耕种了该24.3亩土地后,托克托县五申镇南夭子村委会未变更王**退还村委会的24.3亩土地...(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