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吴**、汪**、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楠,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4)烈民*******民事裁定,查封吴*所有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09817的房屋一套,同时查封担保人汪**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小区北侧w-**幢**室的房屋一套。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代根军、被告吴**、汪**、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吴*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因吴*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1万元,并于2014年2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原告4.1万元,待古城路综合楼款到优先支付;吴*的古城路综合楼款项已经由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然吴*突然去世,4.1万元借款至今未还;经查,吴*与妻子已经离婚,吴*的法定...(本文书还有1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