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1因与被申请人刘*2、刘*3、刘*4、刘*5、刘*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1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宅基地系徐淑贤、刘*1、王**、王**、王**、申**、王*童七人共有;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申请人与王**出资建造**房屋所有权应当归申请人与王**所有;申请人等七人在拆迁时享有村民待遇;搬家费、搬家奖励费、过渡费属于申请人等七人共有,徐淑贤的份额为七分之一;拆迁补偿款包含了房屋补偿款、搬家费、搬家奖励费、过渡费、购房款,一、二审法院对财产性质认识不清,扩大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