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徐**、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王**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徐**、潘*承担。事实与理由:1、虽然王**召集徐**等三人为潘*家扒旧房,但每个施工人的性质属于点工,包括王**在内。四个人的工资均由潘*支付,与王**无关。证人徐某也证实,其工资150元是由潘*支付的。2、根据本案事实,王**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徐**受雇于王**,且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依法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潘*...(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