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达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因与被上诉人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达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上诉请求:1、撤消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涉案合同一直在履行中,农机总站以伟业公司主张合同尾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违背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法院的上述说法严重地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律适用的根本原则。(一)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抗辩适用于本案。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本文书还有4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