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林**、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2.判令二被告依合同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3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7日通过中介购买被告林**所有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小区××单元××号房屋,同时与被告林**的委托人马淑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20000元,之后,被告林**、何**一直没有回哈尔滨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原告遂与中介人员马淑珍共赴上海,欲在上海办理公证后,由原告与被告公证委托的人员回哈尔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原告与马淑珍于2017年6月28日到达上海,被告林**本人再次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28日分别转款向被告林**支付了房屋总价款,被告林**于2017年6月28日,为原告出...(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