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1.被告人杨*籍、廖丕阳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在案证据中,证人李*东称:“……我家桌子上放了一把水果刀,廖丕阳拿了放在身上,我问他为什么要拿刀,他告诉我去要账的时候用来防身,……,廖丕阳和‘小杨’商量要钱的事情,他们说要‘老朱’写个欠条给他们,并且一定要把钱要回来,如果要不到钱就不能让‘老朱’走,……”。上述证人证言可以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证实二被告人事前有预谋,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偶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对于辩护人杨**提出被害人长期拖欠工程款不还,其自身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朱*与两被告人间虽然存在债务纠纷,但是二被告人不...(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