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6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凤阳县大银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大银山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徐**林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银山林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案涉协议约定占地费用一次性付清,虽未约定付清期限,其可以随时主张。徐**在其主张占地费用后一直置之不理,徐**也未开采矿产,双方合同目的未实现,其可以解除案涉协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占用林地意向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不能比照。徐**应支付违约金。
徐**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涉协议虽约定一次性付清,但未约定支付时间。如果占用期限是40年,愿意支付36万元。
大银山林场向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