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凤阳县大银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大银山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长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银山林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凤阳长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案涉协议约定凤阳长发公司应在安徽省林业厅审批时一次性付清补偿费426.3万元,安徽省林业厅于2012年10月19日即已批准,而凤阳长发公司时至2018年仍未付清,符合合同解除条件。2012年5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2012﹞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凤阳县殷涧镇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31300元/亩,案涉协议签订时间是2012年5月26日,晚于该通知下发时间,故案涉协议征地补偿标准应适用新标准。凤阳长发公司未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应自2012年10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
凤阳长发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其已经按照大银山...(本文书还有4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