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诉被告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邓*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7378.14元;2、请求判令被告邓*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7378.1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偿清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8日,24.59元,1、2项合计7402.7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被告为购买手机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本文书还有2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