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诉被告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沈**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门面房转让款70000元,返还两个月的门面房租金8800元,并赔偿门面房装修损失(材料、人工费用)4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1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份,原告因计划做美容店生意,需要在市区租门面房,就在市区四处寻找合适的门面房源。在寻找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六加一婚庆店上写的有“出租”标志和联系电话,原告就与被告方联系上,商谈租赁被告的门面房事宜。经商定,原告租赁被告方门面房两间,租金每月4400元,原告方*被告预交了6个月的租金26400元,被告还收取了原告方门面房转让费现金70000元,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在从被告处接...(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