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8】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沿九江市濂溪区环庐山公路北向南行驶至马祖山庄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发生碰撞并将刘*撞至对向车道内,致使刘*被梁某驾驶的赣g×××××号大型普通客车碾压,事故致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海会派...(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