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田*、锡林浩特市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贵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田*的委托代理人于*、马**,被告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马**,被告包*及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通过亲友介绍认识田*后,于2011年7月6日田**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息4分,由田*签了自己的姓名,原告为了更加稳妥,要求田*提供担保,田*以其注册拥有的公司及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担保。被告田*借款后,偿还了部分利息,以后再没有给付利息,原告一直和其讨要本金及利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未付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辩称,原告主张权利成立的事实,应该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不予认可利息。
被告锡林浩特市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