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漯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大地财险漯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车损费用人民币51000元,并承担施救费3500元,评估费1500元,以上费用共计5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豫l×××××号仓栅式运输车的车主和所有权人。2018年3月5日在被告处为涉案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3896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6日0时起至2019年3月5日24时止。原告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