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博乐市华丰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乐华丰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博乐华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2年,原告投资被告博乐华丰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给被告汇款300000元,后原告要求退出合作,公司经理崔**表示同意。2012年8月3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崔**给原告出具30万元收条,之后被告退还5万元,以葡萄酒顶账5万元,尚*原告20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退款,现要求被告博乐华丰公司偿还欠款200000元及支付交通费4800元、住宿费2250元,误工费2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3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