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宏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乐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根、彭*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汽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在已支付原告赔偿款的基础上再行赔付人民币104661.12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3、请求撤销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因为该委托书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5日14时40分左右,吴*初驾驶原告所有的赣cc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娄商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地段右转弯驶出道路,半挂牵引货车车身右侧前部与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的鄂lh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刮碰。致两车受损,欧**当场死亡,刘**受伤的交通事故。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吴*初负事故同等责...(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