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王**、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266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被告王**、王**、司**开始在泌阳县合伙经营宏远石业,被告王**担任宏远石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担任宏远石业的会计,被告司**系宏远石业的合伙人。2014年3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三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本文书还有1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