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黄*、熊**、陈*、虞**、义乌市第五中学(以下简称:第五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陈*,被告第五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东公司、黄*、熊**、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城东公司、黄*、熊**、陈*、虞**支付原告工资7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第五中学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城东公司与被告第五中学筹建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义乌市第五中学新建工程三标...(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