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2017年5月17日《出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某某左室流出道重度梗阻、左室假腱索、二尖瓣轻度关闭不全、窦性心律、心功能ii级、腰椎间盘术后。2019年1月21日,九江学院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段某某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重度缺氧;高血压病;需尽快住院,有猝死风险。九江市公安局交管第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情况说明》称:2018年12月28日,因段某某身患疾病,看守所不具备收押条件,将其羁押于九江市监管医院。
再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再次赔偿被害人的亲属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的全部继承人均再次书面表示对其谅解,并要求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