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冶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被告重点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贺**支付工程款1349420.92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冶金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重点工程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代为支付以上工程款及利息;4、贺**、冶金公司、重点工程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陈**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贺**支付工程款629654.11元及利息(自2...(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