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0万元及利息121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份,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河南有色地质家园a区一标段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协议终止了施工合同的旅行,并于2014年5月7日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后于2015年2月16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协议确定原告已施工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73854337.98元。其中,协议第五条约定:650万元的工程款待乙方与其劳务方纠纷最终...(本文书还有4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