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于2016年4月19日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张**账户,汇款总金额为536900元,其中包含366900另作它用。约定借款本金归还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如不能按归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该债务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本文书还有1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