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与被告李*、李**、李**、代辉、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李*,被告代辉、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代辉、李*、李**、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李*、代辉、李**、李**、李*、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的亲属李**生前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利息付至2014年12月27日,后于2016年春节前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下...(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