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李*、代辉、李**、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李*,被告代辉、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李*、李**、代辉、李*、李**、李**偿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立案之日即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李*、代辉、李**、李**、李*、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李**、代辉、李*、李**、李**的亲属李**和被告河南省新郑*蜂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6月1...(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