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哈**盛德健康体检有限公司和被告黑龙江维尔尼斯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发回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哈**盛德健康体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侯**,被告黑龙江维尔尼斯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哈**盛德健康体检有限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4682.93元;2.诉讼费由被告哈**盛德健康体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公司高管,对身体保养非常重视,隔年就会到专业体检中心做全面的身体检查。2011年9月7日、2013年4月9日和2015年5月20日原告分别在二被告处做了全套身体检查,其中都做了腹部彩超,医生诊断均为双肾未见异常。但2015年6月下旬原告因腰部疼痛到医院检查疑似肾出现肿瘤,2015年7月3日至北京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检查,2015年7月6日确诊为左肾透明细胞癌,肿瘤大小4.5×4×3cm,因肿瘤过大且治疗...(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