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诉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黄*、熊**、陈*、虞**、宣**、义乌市第五中学(以下简称第五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黄*、熊**、陈*、义乌市第五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东公司、虞**、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诉称:2013年,被告城东公司与被告第五中学筹建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义乌市第五中学新建工程三标;工程内容建筑总面积7127.1㎡,其中体育馆6165.1㎡,单跨最大跨度42米,包括体育馆、看台、体育场、传达室、配电房**室内外安装、围墙、市政道路...(本文书还有3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