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我与李**在201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1个月就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5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李*乙。我于2013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我与李**离婚,但半年多来,我与李**分居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李**离婚,婚生子李*乙由我抚养,李**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