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号“石化宾馆”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用拳将王*面部打伤,造成被害人王*鼻骨骨折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上睑皮裂伤,左眼钝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鼻骨骨折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上睑皮裂伤、左眼钝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熊某经电话传唤...(本文书还有4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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