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诉被告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4日签订的《恩祥新城北大华府a区认购书》(编号为1800112号);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首付款823846元(不含定金),并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定金100000元,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以原告己支付款项92384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4日签订《恩祥新城北大华府a区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并按约定提供相关资料、缴纳首付款。《认购书》第四条约定:“认购方同意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向发展商支付毛坯购房定金10万元,并承诺在15日内(即2018年8月19日前)”与发展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本文书还有4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