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的《恩祥新城北大华府a区认购书》(编号为1800211号);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首付款513689元(不含定金),并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定金100000元,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以原告己支付款项61368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8日为56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恩祥新城北大华府a区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编号为1800211号),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位于海口市××道的位于海口市××道的位于海口市××道房产,建筑面积为77.8平方米,套内面积55.54平方米,折后建筑面积单价为19456.16元/平方米,折后总房款为1513689元。原告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本文书还有4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