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潘**、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山和平农贸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卓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江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鲁山和平农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南阳卓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起诉时将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一并作为本案被告,在开庭前又自愿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拖欠的工资款290109元、支付保证金50000元、支付机械费15000元,共计35510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鲁山和平农贸公司建设农贸市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被告鲁山和平农贸公司的市...(本文书还有3812字未显示)